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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集资入刑

刘教链 刘教链 2022-02-26
最近几天,媒体、自媒体都在忙着关注俄乌局势,营销号都忙着炮制各种立场相反、煽动情绪的文章以收割流量,很少有人关注到一件对行业有比较重大意义的事情,即我们的最高法于2月24号16:09:39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1]。

这个司法解释无异于向行业投入了一颗重磅炸弹,因为其中首次将“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纳入了刑法中“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所谓的通过虚拟币(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 销售、认购、代币交换等手段实现筹集资金,比如像2017-2018年火爆的ICO及后续的IEO和各类IXO变种,还有因此而衍生的各种代投行为,之前因为所筹资金不是法币(RMB)而是虚拟币(如USDT、ETH、BTC等),从而未能落入刑法打击的范围;现在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打上了这个补丁。

更致命的是,由于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通常的新法条是既往不咎的,从新法条生效日开始,再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才会受到新法条的打击,旧账不算;但是司法解释却因为是对旧法条的解释,没有改变旧的法条,所以是可以向后追查、倒翻旧账的。这样一来,不仅仅是3月1号之后所谓“发币”(其实准确的说是以发币的方式融资)就明确为非法集资犯罪,从而变得不可能,而且以前这些年那些个“发币”的项目方、代投的二道贩子、站台的KOL,估计都要瑟瑟发抖了,因为维权的韭菜大军终于盼到了一个重磅武器,收集证据材料,举报立案追诉。

按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立案追诉的标准不高,非吸金额20万元-100万元以上,参与人数30人-150人以上,造成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没有及时退赔,就应当立案追查。

非法集资罪下面有两个细分,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另一个是集资诈骗。前者就是非法集资但没有跑路和挥霍资产,而是用于“做事”了;后者则是卷款跑路,非法占有,或者甚至直接就是拿虚假标的来吸收资金,比如手里没有份额的代投谎称有份额,集资后卷款跑路,又比如资金空转的资金盘、传销盘等,这种就都属于诈骗了。

这次司法解释取消了单位犯罪,所有刑事责任都追究到自然人,也就是最终要穿透到负责人、责任人。当年在海外搞个壳公司作为发币主体的所谓“合规”动作,现在看起来都是十分可笑的了。

非吸的刑责标准是:融资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参与人数150人以上,或者,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注意以上三条满足一条即可入刑。普通非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100万元罚金。

加重标准是:融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者,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者,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500万元罚金。

特别严重标准是: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或者,造成损失25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

集资诈骗的标准和量刑则要严重得多得多。金额10万元以上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500万元罚金;金额100万元以上就上升到了顶格处罚七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直至没收财产的处罚。

以币圈发币募资动辄上亿的金额来看,基本上都妥妥地够得上顶格标准了。前几年圈内还盛行嘲笑“项目方在做事”,现在看起来,拿了钱认真做事的项目方,至少还只算个“非吸”,最多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那些拿钱不做事的自以为精明的项目方,把集资诈骗当作贴脸上的金色招牌,可以无期徒刑加没收全部财产了。

这次司法解释,规定了非吸的脱罪情节,就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算是敦促项目方自己主动退赔。不过很多项目方拿着币去炒,或者去挥霍,恐怕也难以完全退赔到所有出资人都满意吧?

其实早在2017年9月4号,在著名的“94文”,也就是《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中,七部委就明确给出了所谓代币融资本质上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提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只不过,行业里只是经过了短暂的恐慌,然后就随着2017年底的牛市登顶狂欢而烟消云散了,继续吃肉喝酒唱歌跳舞,直到今天,绞索套上脖子。

有人说是不是买比特币以后也违法犯罪了呢?并不是。“以虚拟币交易非法集资”的“虚拟币交易”只是一种方式,该罪名评价的仍然是“非法集资”而不是“虚拟币交易”本身。也就是说,比如通过比特币非法集资,会被认定为涉嫌“非吸”,但这里不是买卖比特币违法犯罪了,而是“非吸”这件事违法犯罪了。

又说在区块链比如以太坊上制作了一个代币,并分发给一些人,这种会不会算作非法集资?只要没有募资和集资的行为,也就是免费发放的代币,领到代币的人也没有用任何其他代币作交换,那么应该也就不会是非法集资。

至于自媒体的朋友们,为什么不要给发币项目打广告呢?为了那点儿广告费,成了项目方的“共犯”,你想想这值得吗?所以我的原则是,绝不接任何行业内的推广广告。这是对读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加密市场迄今表现平淡,比特币反弹到接近40k一线暂时横盘。可能一方面俄乌事件更受市场关注,二方面经过这些年的出海,行业受我国一些政策法规影响也越来越小了,三方面是大家可能还不清楚这个事情后续会有什么发展,还在观望。

短期而言,如果落地后导致一些局部震荡,可能会造成短暂的恐慌。不过总体而言,去伪存真,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

参考资料:
- [1]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6901.html
- [2] http://www.gov.cn/xinwen/2017-09/04/content_52226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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